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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周為善盡孝道,接來2老三代同堂,在天母地區看上1間樓中樓,委託仲介公司代辦手續,簽約、申報土地增值稅和過戶登記,付了印花稅、房屋部分的契稅、土地登記規費後,8月初拿到土地所有權狀後,安安心心高高興興的搬家了。

  仲介公司業務員小張一再叮嚀小周趕快把戶籍遷進去好申請享受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更強調必須在9月22日以前遷好戶籍,要不然今年就來不及享用了,地價稅額會從2千多元變成1萬多元呢!事關荷包大事,小周立刻交代妻子把握時間配合,遷好戶籍後就到稅捐處去填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附上戶口名簿影本,果真沒多久就收到稅捐處發的核准公文,總算安了一顆心。

  10月底收到地價稅單,一看背面說明,一般土地稅率是10‰~55‰,採累進課徵,而自用住宅用地才2‰,真的差很多;沒錯!是按自用住宅用地課稅,也就照規定期限在11月30日前繳錢,善盡納稅義務了。

  不過小周還是不懂為什麼明明8月初才辦理過戶登記的土地要繳1整年的地價稅,經稅務人員說明才知道稅法規定地價稅是以8月31日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而且自用住宅用地必須是沒有出租或作營業使用,都市土地面積最多只有90.75坪,戶籍登記倒不限定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父母、祖父母、岳父母、成年子女、成年孫子女都可以,另外房子也要登記自己的、配偶的或直系親屬的才可以適用。

 

資料來源: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25803&ctNode=1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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